主題編號154:主要租戶所收的租金限制

對於1998年5月24日後開始的分租,主要租戶需在分租開始前,向各分租客書面披露主要租戶需向所有權人支付的租金。主要租戶可向分租客收取的租金亦有限制。

如果主要租戶與一個或以上的分租客共住一個租住單位,主要租戶向分租客收取的租金,不能高於主要租戶付給所有權人總租金的按比例份額。分租客的許可總租金按比例份額,可按照住戶或臥室數或是專屬佔用的空間面積平均劃分。此外,確定分租客的租金時,可考慮主要租戶提供的傢俱、設施、停車、儲存、線上電視或網路等房屋服務的合理價值。

如果主要租戶付給所有權人的總租金由於合法的加租或轉付而增加,即使上次加租後不足12個月,只要分租客的份額仍按比例計算,分租客的租金份額可以增加。

如果主要租戶把完整單位分組給一個或以上的分租客且不佔用該單位,主要租戶在分租客開始佔用後,向分租客收取的租金不得高於主要租戶目前付給所有權人的租金。如果主要租戶承擔不是由所有權人支付的設施等費用,則允許由分租客支付這些費用,即使這可能導致付給主要租戶的總額超過付給所有權人的租金。

如果分租客認為他或她付給主要租戶的金額高於總租金的按比例份額,或是就分租完整單位付給主要租戶的起始租金高於主要租戶付給所有權人的租金,分租客可以此為依據,針對主要租戶向租務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果分租客勝訴,行政法官將把租金調整到適當金額,並命令主要租戶退還以前多付的租金。

如果主要租戶的租住單位免於《租務條例》的加租限制,租務委員會對於分租客向主要客戶的索賠沒有管轄權。例如,如果主要租戶的單位是1979年6月13日以後新建的單位,或是可與同一物業的其他住宅單位單獨分開的單一家庭住宅或共管式公寓而獲得豁免,則分租客不能在租務委員會向主要租戶提出索賠。

欲獲取分租客申訴表,請瀏覽我們網站的表格中心,或是向我們的辦公室索取。

 

February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