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205:根據Ellis法案進行迫遷

艾利斯法案可以在加州政府法第7060段及其後的內容中找到。這個法案由加州議會在1986年通過,規定各市必須容許業主不再從事出租住宅的業務。

根據艾利斯法案,三藩市在租務條例中制定了一套程序。業主如果打算強迫租戶搬走以便停止出租房屋的業務,就必須遵守這套程序。以下是有關程序的規定:

第1步:業主必須向租戶發出結束租期通告,要求租戶在單位停止出租的生效日期搬出,這個日期訂於業主按照第2步規定,向租務委員會提交有關住宅單位不再出租的通告 (Notice of Intent To Withdraw Residential Units from the Rental Market) 後的第120日。

第2步:業主必須向租務委員會提交住宅單位不再出租通告(不再出租通告)。

第3步:在提交不再出租通告後的15日內,業主必須通知租戶,讓他們知道業主已向租務委員會提交這份通告,而租戶有一定的重新入住權,有權得到搬遷津貼,而在單位內住了至少一年的高齡或有殘障的租戶,有權將停止出租的日期從120日押後到一年。

第4步:在提交了不再出租通告後的60日內,高齡或有殘障的租戶必須以書面通知業主,說明租戶有權將停止出租日期從120日押後到一年。

第5步:在接到租戶要求將停止出租日期押後的通知後,業主必須在3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租務委員會報告租戶的要求。

第6步:在提交不再出租通告後的90日內,業主必須向租務委員會及租戶發出書面通告,說明是否反對租戶有關將日期押後的要求。通知書內也應該說明業主有沒有將建築物內其他單位的停止出租日期押後。

第7步:在停止出租的生效日期之前,業主應該向縣登記官 (County Recorder) 登記一份概括了不再出租通告內容的備忘錄。租戶可以用業主沒有登記該備忘錄作為迫遷訴訟的抗辯理據。就算業主沒有登記該備忘錄,租務委員會也會登記一份強制通告 (Notice of Constraints)。

第8步:單位停止出租的生效日期是在提交不再出租通告的120日後,如果租戶是合資格的高齡或傷殘人士,或者房東自願將停止出租日期押後,則是一年之後。

第9步:在停止出租的生效日期過後,如果租戶沒有搬走,業主可以申請以非法佔用他人物業為理由的迫遷訴訟,以便收回已停止出租的單位。

根據艾利斯法案,這份強制通告由停止出租的生效日期起,對單位實施為期5年的單位空置管制。如果根據艾利斯法案提出的申請被撤銷,這5年的單位空置管制,將由業主向租務委員會提交不再出租通告的日期起計算。如果這個單位在停止出租日期生效之後,在10年內再次出租,被迫遷的租戶在向房東作出書面請求後,將享有優先租用該單位的權利 — 業主在頭5年內只可以收取受管制的租金額,但在之後的5年內可以按市價釐定租金。

租務委員會將保存不再出租的租住單位清單以及被迫遷租戶的名單。如果租戶希望不再出租的單位在十年內再次提供出租時被通知,租戶必須要求收到通知,並向業主和租務委員會提供現住址。租戶可填寫再租住意願通知書(Notice of Interest in Renewed Accommodations)表格,然後交給業主和租務委員會。再租住意願通知書表格可在本網站表格中心的艾利斯租客資料包下載。

此外,某些在2012年1月1日當天或之後收到通知的租戶,表示業主打算依艾利斯法案將租戶的租住單位撤出租賃市場,這些租戶可能有權根據市府管理的住房計劃獲得單位的優先居住權或獲得協助。如需這些協助的更多資訊,請致電洽詢市長住房辦公室。市長住房辦公室和其他資源可透過本網站上的轉介清單上取得。

業主需要向依艾利斯法案被迫遷的租戶支付搬遷費用。根據租務條例第37.9A段,每位合法居住者,不論年齡,皆有權獲得$4,500的搬遷費(從2005年2月20日開始),每個單位最高支付$13,500.00。此外,每個年滿62歲的高齡租客,以及每個殘障租客,均有權獲得$3,000.00的額外付款。從2005年3月1日開始,這些搬遷費,包括每個單位的最高搬遷費,每年都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如需有關現行搬遷費金額的資訊,請訪問本網站的表格中心。我們的辦公室也提供搬遷費金額一覽表備索。

業主如果違反艾利斯法案中有關單位停止出租的規定,可能要負責實際及懲罰性的賠償。有關細節請參照租務條例第37.9(a)(13)37.9A段的內容。

 

May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