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號210:對室友及分租住客進行迫遷

在出租單位內與租戶同住的業主,毋須正當理由就可以要求租戶搬走。至於業主是否在「同一個出租單位」內與租戶同住,就要由法庭根據個別案件的事實來判決。如果業主出租給多過一名室友,法庭可能裁定單位內的每個房間都是一個獨立的出租單位;這樣業主就必須有租務條例所承認的正當理由,才可以要求每一名室友遷出。在出租單位內與分租住客同住的主要租戶,毋須正當理由就可以要求分租住客搬走。不過任何在1998525日或之後開始的分租主要租戶都不可以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強迫分租住客搬走除非主要租戶在開始分租之前已經用書面向分租住客表明租務條例中的正當理由迫遷規定並不適用於這次分租。為了強迫分租住客搬走主要租戶必須遵守加州法例中有關非法佔用他人物業 (unlawful detainer) 的程序。只有房東有權對租戶進行迫遷。主要租戶被認為是分租住客的房東,換言之,主要租戶有權對分租住客進行迫遷。分租住客無權強迫主要租戶或其他分租住客或室友搬走。同樣,屬於共同租戶的室友,也無權強迫其他共同租戶搬走。

 

March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