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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編號312:租戶反對資本設備改良申請

 

租戶可以根據幾個理由,反對資本設備改良申請。如果租戶無法出席聆訊,可以在聆訊前提出書面反對,或派人攜帶授權書代表租戶出席聆訊。

 

對於資本設備改良申請,可以接受的反對理由包括:

 

據稱要進行的工程並沒有實行;

 

目前的業主拖延維修工作,導致要進行工程補救;

 

費用過於昂貴或不合理;

 

為了衛生或安全理由,或減低過量的維修成本而要在租戶單位內進行的工程,其實並非必要;及/或

考慮到建築物現有租戶的社會及經濟狀況,認為工程奢侈多於實際需要,而且在衛生、安全或減低過量維修成本方面並非必要。

 

就算沒有租戶反對如果進行工程是因為房東收到違例通告要按規定糾正違例情況但經過了90日或以上情況仍未好轉這樣除非房東已及時在90日限期內盡力進行工程不過由於不受房東控制的情況而未能成功否則這筆資本設備改良費就不會得到認可。


在工程進行前或由工程導致的居住影響,不一定可以作為反駁轉嫁費用的根據,不過或者可以用來以房屋服務減少為理由,由租戶另行提出減租申請。


雖然經濟困難在資本設備改良費的認可問題上不是有效的反對理由,但租戶可以用經濟困難為理由,對批准轉嫁資本設備改良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如果資本設備改良申請是在2003221日或之後提出租戶可以在作出判決後隨時提出經濟困難申請。如果想索取一份經濟困難申請表及上訴表格可以致電252-4660到我們的傳真回應系統索取這方面的傳真文件或瀏覽我們的網站www.sfgov.org/rentboard。你也可以到我們的辦事處索取經濟困難申請表及上訴表格。

 

November 2005

Last updated: 10/14/2009 5:10:3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