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可以根據幾個理由,反對資本設備改良申請。如果租戶無法出席聆訊,可以在聆訊前提出書面反對,或派人攜帶授權書代表租戶出席聆訊。
對於資本設備改良申請,可以接受的反對理由包括:
據稱要進行的工程並沒有實行;
目前的業主拖延維修工作,導致要進行工程補救;
費用過於昂貴或不合理;
為了衛生或安全理由,或減低過量的維修成本而要在租戶單位內進行的工程,其實並非必要;及/或
考慮到建築物現有租戶的社會及經濟狀況,認為工程奢侈多於實際需要,而且在衛生、安全或減低過量維修成本方面並非必要。
就算沒有租戶反對,如果進行工程是因為房東收到違例通告,要按規定糾正違例情況,但經過了90日或以上,情況仍未好轉,這樣,除非房東已及時在90日限期內盡力進行工程,不過由於不受房東控制的情況而未能成功,否則這筆資本設備改良費就不會得到認可。
在工程進行前或由工程導致的居住影響,不一定可以作為反駁轉嫁費用的根據,不過或者可以用來以房屋服務減少為理由,由租戶另行提出減租申請。
雖然經濟困難在資本設備改良費的認可問題上不是有效的反對理由,但租戶可以用經濟困難為理由,對批准轉嫁資本設備改良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如果資本設備改良申請是在2003年2月21日或之後提出,租戶可以在作出判決後隨時提出經濟困難申請。如果想索取一份經濟困難申請表及上訴表格,可以致電252-4660到我們的傳真回應系統索取這方面的傳真文件,或瀏覽我們的網站www.sfgov.org/rentboard。你也可以到我們的辦事處索取經濟困難申請表及上訴表格。
November 2005